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东莞市石油化工行业协会,英文译名:Dongguan Petroleum &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DGP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东莞市从事石油和化工的教学、研发、生产、经营(销售、仓储、运输)和服务的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东莞市石油化工行业、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协会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9楼)。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东莞市石油和化工行业产业的情况调研,为政府行业主管等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科技政策及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与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有关的政策和法规、规章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二)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授权,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的统计工作,编辑专业刊物、创建行业网站、建立行业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和行业企业经营提供信息服务;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授权,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开展行业资质审核、证照预审、质量认证、节能认证、安评和环评、项目评估、生产许可和标准化工作,推动产业升级。组织开展行业评比、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四)组织市场开拓,为会员及行业企业提供商业机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招商引资,加强经贸合作;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六)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七)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九)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十)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十一)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及行业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二)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三)承办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在东莞从事石油和化工的教学、研发、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经济组织,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到本会住所或分支机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会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会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
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
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
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
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依照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
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
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
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对理事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